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以岗位(项目)聘用为基本内容的聘用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聘用关系。学校与教职工自订立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之日止,是一个动态的双向选择过程。
1.建立聘用关系,订立聘用合同手续。
(1)学校招聘录用教职工,应按规定订立聘用合同。如相关制度作为聘用合同履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订立聘用合同前将相关内容告知当事人。
(2)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用人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及时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3)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续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书》送达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4)聘用合同期届满,但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自动顺延其聘用合同期限。
2.变更聘用关系,变更聘用合同手续。
(1)职工工作岗位(项目)或权利义务变更,经协商一致,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原聘用合同条款基本适用的,也可以就变化了的内容订立补充协议。
(2)职工在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合同约定脱密期的,应按约定提前变更工作岗位,并订立补充协议或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如转制、合并、分立等),但原聘用合同的基本内容仍继续履行的,应及时变更聘用合同主体;聘用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双方协商一致的,应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4)由于约定条件出现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协商订立暂停履行协议;由于其它原因而暂停履行聘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记录有关事实、根据和时限,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3.解除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
(1)聘用合同期将满,用人单位希望如期与职工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2)用人单位希望与职工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将《解除聘用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职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由于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将注明合同终止时间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
(5)职工希望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
(6)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应注明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理由、解除时间及其他有关事项。
4.解除聘用关系应出具有关证明并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1)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作为职工与其他单位重新建立聘用(或劳动)关系和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凭证。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其职工流动不再沿用“商调”办法。
(2)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关系的,在出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关系证明》的同时,应按规定协助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出具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