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机构

真新小学学生申诉规则

作者:真新小学     更新时间:2019-11-17 09:16    

真新小学学生申诉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切实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的法律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各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向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受理申诉的机构依本制度履行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学生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受理申诉的机构。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在校学生提出的申诉;  

(二)审查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三)向有关的机构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做好被申诉的学校相关机构及人员与学生及其监护人之间的调解工作;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于提出的申诉请求给予合理答复解释、处理;   

(六)对学校相关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及时制止相关机构和人员侵范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保障学生权益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遵纪守法,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依照本制度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二)认为学生个性、特长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三)认为学生个人隐私的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认为学生健康权受到侵害的;  

(五)认为学生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六)认为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   

(七)对学校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作出的各种行为认为不当而不服的;  

(八)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学生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   

第四章申诉的申请

第九条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各职能部及教职人员的行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依照本制度提出申诉申请的学校在校学生是申诉人。有权提出申诉的学校在校学生,其监护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监护人有权代为提出申请。学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各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的行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作出该行为的职能机构及教职人员是被申诉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二条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提出书面申请的申诉书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  

(二)申诉的要求;  

(三)事实与理由;申诉书中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申诉由监护人代为提出的,应写明该监护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口头提出申请的,申诉委员会应热情接待申诉人或其监护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等。   

第五章 申诉的受理与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当迅速审查,对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申诉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申诉申请自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向有关的机构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在适当的时候,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召开由申诉人、被申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将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给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并调解双方的矛盾。   

第十七条申诉人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委员会应协助并移交至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结果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终止。   

第十九条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诉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请求作出书面的答复解释或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合理合法,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答复解释,并做好申诉人及其监护人的思想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被申诉人的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被申诉人改正。在必要的时候,学生维权委员督促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赔礼道歉。   

第二十条申诉人及其监护人撤回申诉申请或接到申诉委员会的处理结果后,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诉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向上级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提出主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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